近来,有一些关心无偿献血事业的爱心人士打电话咨询:“献血浆与献血是不是一回事”、“血站与浆站的区别”、“献血浆能不能享受用血偿还政策”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与上级主管部门确证核实,做以下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设置主体不同
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行为;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行为。
二、单位性质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和献血浆性质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组织与动员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义务参与宣传、组织和动员。
四、用途和业务范围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指出,无偿献血者根据献血次数可享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项表彰奖励以及各地不同的奖励政策。
2、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国家表彰和地方奖励政策”的规定,献浆者献浆后获得的营养费也是单采血浆站自身的企业行为。
六、是否享受用血后费用报销政策
1、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根据本地政策享受用血费用报销政策。(具体可查阅各地无偿献血偿还政策)
2、单采血浆站:供浆者没有享受献浆后用血费用偿还报销的政策。
七、捐献的量与间隔期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